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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体系打造自主原创技术策源地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各人民团体,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优化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体系,全力打造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的高品质美丽湖湾区,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自主原创技术策源地,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引进(招引阶段)

  1.支持科技企业落户。新引进入驻本区载体且符合区域现代产业发展规划,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四新经济”形态的高技术企业,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与较好发展潜力,经认定,对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完成装修、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60%、40%比例进行兑现。(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2.支持科技项目建设。新引进“四新经济”形态的高技术产业重点供地项目,对总投资2-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总投资0.5-2亿元的科技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2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市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支持人才团队引进。区、镇(开发区、街道)两级年度累计人才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年度人才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提升至3000万元。对引进落户的创业人才或团队,经评审入选“滨湖之光”人才项目的,给予落户企业50-200万元项目资助,顶尖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经评审符合区“瞪羚计划”培育,或集成电路设计、生命健康等新兴专项政策的,按A、B档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市、区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引才机构为我区引进各类科技型人才项目,项目落地且创业人才符合申报重点国家级人才项目、省“双创人才”、市“太湖人才”等重点人才项目的,给予引才机构2-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支持投资初创企业。对新引进“四新经济”形态的高技术产业,经评估认定,对核心技术强、产业带动大、市场前景广的企业或项目,由本区招商基金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进行阶段性股权投资,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原则上由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按《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回购退出。(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孵化阶段)

  5.支持企业孵化成熟。对当年度从市级“三类”企业培育库中遴选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区级“瞪羚企业”培育,经评审入选区“瞪羚计划”培育库的企业,对重点项目建设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或科研设备投入占比70%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到“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的,可由区招商基金优先提供阶段性股权投资,原则上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通过大股东回购等方式保本微利退出;以认定年度对区实际贡献为基数,从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

  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驻中介集聚平台的财务、税务、法务、人力资源管理及科技招商等中介服务机构实际缴纳的窗口年租金(须经核定)予以全额补助,对贡献突出的中介机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7.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鼓励各类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众创空间和孵化平台孵化企业落地在本区发展,每孵化一家50万元及以上税收规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新三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主板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三、鼓励科技型企业成长(初创阶段)

  8.支持初创企业融资。对区“瞪羚计划”入库企业以及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生命健康、车联网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企业,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贴息奖励(以合同协议和年度付息凭据为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50%保费奖励(以合同协议和年度付费凭据为准),贴息贴保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三年;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投资科技初创型企业,对首次投资入股的股权投资机构,经认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发生投资损失的股权投资机构,经评估认定,按直接损失额给予最高30%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对首次获得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经认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银行给予本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视情况给予5-10万元奖励;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对当年度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到期重新申报的)或整体迁入本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10.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对当年通过省级、国家级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并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国家级重点领域质量攻关和重点领域共性技术攻关入围、揭榜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1.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取得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含国防专利)的,按照《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办发〔2020〕11号)兑现“因素法”40%配套部分,即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0.2万元奖补,取得外观专利授权,每件给予0.02万元奖补;对维持发明专利第7-9年年费(含国防专利)给予奖补,每件最高给予0.08万元奖补;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知识产权拓展海外市场,通过PCT途径新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每件最高给予2万元奖补;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最高给予0.4万元奖补。对获得国际(PCT以外途径)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3件以上奖励5万元(不重复奖励);企业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导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12.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开放。对设立在我区的科技型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交易平台机构(超算、军民融合、智能交通、技术转移中心、快速成型)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运营主体,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团队在滨湖创设新型研发机构、配置核心团队、引进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资源服务本区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13.支持产业创新联盟建立。本区行业骨干企业牵头,以区内院所、高校和企业为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注服务于区内企业科技创新,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14.支持创新创业竞赛。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当年度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度获省创新创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15.支持技术创新合作。对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合同总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经主管部门备案),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建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其引进的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当年开展运营并形成纳税销售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16.支持国际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境外国际性专业技术展会,经认定,给予实际展位费50%的补贴,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本区举办的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性专业技术展会,经认定,给予主要承办方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17.支持引进高端人才。企业全职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深厚造诣或对解决企业核心技术难题具有突出贡献、对滨湖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创新人才,经评审入选“滨湖之光”人才的,给予企业30-50万元项目资助;企业从国内外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经评审入选“滨湖之光”人才的,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对人才给予薪酬补贴,连续补贴20个月;企业引进培育的技术技能在市、区同行业、同工种中达到先进水平,为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线技术能手,经评审入选“滨湖之光”人才的,给予企业总额5-20万元补贴,其中给予技术能手本人补贴不低于总额的50%。(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强(规模产出阶段)

  18.支持企业技术升级。鼓励企业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升,对实施智能制造单元、智能化装备和流水线升级改造的企业,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装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优先推荐争取市级奖励;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支持企业重大自主创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智能装备(产品),对上年度新产品进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按该产品申报年度销售额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上年度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形成销售经区认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 -5000万元、同比增长25%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8%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至5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4%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21.支持企业总部化发展。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培育自建或汇集区外资源实施总部化发展,对经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年度企业对本区实际贡献为基数,从次年开始对其年度实际贡献超基数部分,按照前三年50%、后三年25%的标准给予奖励。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市级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在注册落户、经营贡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关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

  22.支持企业技术扩能。企业因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等实现产业化扩能,利用原产业空间(包括非生产性用房和用地)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用房,符合各项审批要求且自用于企业核心业务发展,经认定,对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照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3.支持企业留根发展。对技术领先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小巨人”等企业,因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等实现产业化扩能,购买本区国有集体工业标房、税收产出达超800元/平方米的,在达标年度可经企业申请、区级认定,在次年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80万元;购买本区国有集体楼宇载体、税收产出达超1200元/平方米的,在达标年度可经企业申请、区级认定,在次年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支持企业引才育才。进一步营造企业重视人才、人才服务产业的良好氛围,对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引进人才多、效果好的,自主培育中高级职称或技能人才达一定数量的,校企联合举办定向培训班或办理内部培训学院的,以及社会机构为企业引才、培训达一定规模的,择优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由我区管理的博士后工作站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企业5万元资助(开题和结题分别给予2.5万元);对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成熟上市阶段)

  25.支持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上市,且首发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滨湖区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经认定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境外电子报价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除外),奖励250万元;对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区的,再行奖励250万元。支持企业并购上市,本区企业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并且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税收汇缴至本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6.支持上市企业再发展。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再投资,对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且80%以上、不低于1亿元投资本区实施项目建设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上市企业兼并重组,对发起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项目(对被兼并企业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后新归并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7.支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鼓励驻区院所产业化转化

  28.支持驻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属地转移转化。鼓励驻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属地产业化,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并正常运营,首次财务年度内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对区实际贡献部分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对引进驻区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本区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经登记认定的驻区院所与本区企业之间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院所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29.支持驻区院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驻区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含自主择业、创业)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优先推荐“省双创”“太湖人才”及“滨湖之光”人才计划;积极实施“一所一策”,优先保障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到的规划、审批、土地、资金等方面需求。(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

  30.支持院所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建设,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驻区院所利用自有资源加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根据服务成效,经评定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驻区院所利用自身科研优势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引进院所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依托院所资源引进落户在本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创新型企业,成效显著的,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七、其他

  科技型企业符合本区新兴产业相关标准的,可以参照集成电路设计、生命健康、车联网、信息技术等产业政策文件执行;符合“滨湖之光”文件标准的,可以参照“滨湖之光”政策文件执行。本意见与本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镇、开发区、街道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配套政策。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下一条:关于印发《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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